114年度壢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智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中午12時
宣判,
惟該日為教師節補假,故有變更
宣判期日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
宣判日期延至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