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奐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18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188元(其中本金部分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各利率計算之利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