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馨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