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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蕭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健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