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李冠文
被 告 摩曼星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並於114年9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之
住所地,並於0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
送達證書1紙
可稽。然原告
迄今仍未見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中壢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