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葛睿
蕭佳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
適用之。
二、
經查,被告
住所地、
居所地分別均在新北市,分別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個資卷),均
非屬本院轄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