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連雅婷
被 告 張文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北小字第2396號
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7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
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