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茹
被 告 劉秀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4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1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