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心怡
被 告 林玉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8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