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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載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載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