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2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