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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16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被      告  鄭佳玲  


            詹晏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2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2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民國)
年利率
(%)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88,275元

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