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棉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2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