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被 告 喻偉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4,6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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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