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8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羅元嶸
被 告 莊博宇
謝碧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2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28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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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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