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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被告黃仲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如於起訴前死亡,當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斯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於114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認原告起訴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