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林泳成
鑫揚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詹婉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分別於115年1月9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本人及原告於
起訴狀所記載之
居所地,此有原告之起訴狀、民事
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然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是難認原告起訴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