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20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禎芸  
被  上訴
即  原  告  阮氏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觀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應係對於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萬元,應徵收上訴費用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費用2,2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