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羿菱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潘小慧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8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均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