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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4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8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3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7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線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貸款帳務資訊明細、利率表、還款明細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有提出民事異議狀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上開異議狀僅記載「對債務尚有糾葛」等語,並未敘明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實質上之抗辯理由,復其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