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小字第606號
原 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筱晴(原名:江文秀即機車123-EXU號之所有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