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麗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61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9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35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