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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7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被      告  賴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1,5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