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小字第78號
原 告 潘國楨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