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9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漢業即聖展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3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