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婌莉
相 對 人 BUTSRIPHUM PRAPHA (中文名:巴帕)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原告與
被告BUTSRIPHUM PRAPHA (中文名:巴帕)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當事人間114年度壢簡字第597號事件,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
委任狀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所得、財產清單,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