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柯耀哲
被 告 秋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94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
前揭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