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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蔡宗斌  
被      告  蔡世信  
            偉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雨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竣弘  
複  代理人  郭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雨安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所明定。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即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訴時,被告偉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奕迪,於審理中法定代理人變
  更為朱雨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本件訴訟程序於王奕迪卸任後當然停止,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朱雨安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