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旭一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陳育偉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
本件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
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894萬9493元,並命原告於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4萬7929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3日送達
兩造,兩造均未
抗告而於115年1月2日確定,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42至145頁)。然原告逾期
迄均未補繳,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5至37、48至50頁),
揆諸前開說明,
難認原告之
聲請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