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提出補正適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
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
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又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
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及
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表明全部被告姓名,應予補正,另依前開說明,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本院已調閱被繼承人曾添財之遺產核定通知書,凡尚未分割之遺產,均應列入原告起訴狀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狀並未列載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自應併予補正,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三、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