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豪基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