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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71號
原      告  評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建穆  
法定代理人  姜曉雲  
被      告  光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