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允上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欣卯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61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