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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1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  
被      告  樓美美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8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且本件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