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陳芝庭
被 告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時若未繳裁判費,依其情形
非不得補正,法院應酌定
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本院始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
上開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14頁),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20頁),
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原告本件訴訟程式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