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彭麗琴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不足26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