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郭彥霆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雨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