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67號
原 告 陳瑋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原告最新戶籍騰本(記事勿省略)。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
三、提出簽收單
所載「瑞鎽派送」為鉅熠有限公司之證明。
四、提出彩色櫃子毀損照(須依購買單據所載品項名稱標示)、國際運費51,134元及中國境內運費22,500元之繳款證明、原告與中國賣家完整清晰無壓縮之對話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