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744號
原 告 三美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蔡亞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
委任契約之
法律關係,對
被告聲請
支付命令請求委任報酬,
嗣被告對該
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原告提出之委任契約書第7條約定「雙方如有爭議致涉及訴訟時,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促卷第7頁),而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足認
系爭契約確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
合意管轄約定,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