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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44號
原      告  三美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翔  
訴訟代理人  劉可翔  
被      告  蔡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委任報酬,嗣被告對該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原告提出之委任契約書第7條約定「雙方如有爭議致涉及訴訟時,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促卷第7頁),而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足認系爭契約確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