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明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原告
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第8行所載「被 告 高林農貿服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