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79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於裁定送達兩週內,補正
被告劉智國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並
聲請由繼承人
承受訴訟,以利訴訟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5條定有明文。二、經
查,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