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峯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於
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