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育如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
經查,原告依據
兩造間所簽立「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支付服務費用及
違約金,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原告之聲請
乃視為起訴。又
上開合約書第11條已約定若有涉訟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頁),而本件原告之請求又
非屬應適用民事小額程序之案件,亦
無涉於
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
揆諸前開說明,兩造
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堪認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