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戴振文
被 告 陳國慶
周芋吟
陳國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辯論終結,然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尚有疑義,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