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2052號
被 告 黃舒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