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適法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撤銷贈與行為之訴,而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劉振昌、蔡**等2人,其起訴狀及
訴之聲明均尚未補正,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
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
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