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7,33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萬7,33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有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
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故本件不另記載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