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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如純
理 由 一、 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類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簽屬之合約書,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係就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0919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專屬管轄,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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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