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項有鈿即均浩工程行
即 被 告 睿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上訴人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