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23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佘瑀謙
被 告 李忠鍠(原名:李士龍)
李定豪
李羅碧鳳
李士傑
李仕卿(原名:李士卿)
上 一 人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中關於「李定豪」記載,應更正為「李忠鍠」。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