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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2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洪祥嘉  
            佘瑀謙  
被      告  李忠鍠(原名:李士龍)

            李定豪  
            李羅碧鳳
            李士傑  
            李仕卿(原名:李士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中關於「李定豪」記載,應更正為「李忠鍠」。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